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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地质大学关于教授为本科生授课的规定

日期:2018-01-05 审核者:管理员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文件精神,为保证优质教学资源的充分利用,巩固本科教学基础地位,切实提高我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本科生主要指校本部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包括暂时安排在北校区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教授指具有教授职称的学校教职工;课程指理论课及单独设课的实验课,不包括实践实习教学、实训、论文指导及课外辅导。

    第三条 编制在学院(系、部)教研室(实验室、研究所)的教授,每学年应讲授不少于32计划学时的课程。

    第四条 担任学院(系、部)领导工作的教授,每学年应讲授不少于16计划学时的课程。

    第五条 在学校机关、没有本科生的学院以及直属单位等工作的教授,或者在校级科研机构工作的教授,按照学科(专业)归属,到相应学院(系、部)授课。根据工作实际情况,有能力承担本科生课程的,每学年应讲授不少于16计划学时的课程。不承担本科生课程的,每学年应为本科生开设不少于4次专题讲座。讲座次数由学生所在学院(系、部)负责核定,于学期末报教务处,再由教务处统一报人事处核计工作量报酬(1次专题讲座按4个计划学时计工作量)。

    第六条 因出国进修访问、健康或其它特殊原因,一学年内无法为本科生授课的,需履行审批程序。由本人向所在单位及授课的教学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单位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由主管校长批准,再报人事处备案。

    第七条 不按本规定为本科生授课的教授,所在单位应适当核减其奖励性绩效工资,且不得参加各级各类与教学有关的评奖和评优。

    第八条 各教学单位在安排教学任务时应切实保证每一位教授每学年都能为本科生授课,尤其要尽量安排上低年级的课程,上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本科教学任务较少的学院(系、部),应采取小班授课、开设选修课等方式,保证每位教授每学年都能为本科生授课。

    第九条 教授每学年为本科生授课情况由安排教学任务的学院(系、部)在学期末进行统计汇总,填写《河北地质大学教授为本科生授课情况统计表》(见附件),报教务处、人事处备案。

    第十条 学校定期开展教授为本科生授课情况专项检查并予以公布。教授为本科生授课比例将作为学院(系、部)教学管理年终考核的重要指标,对落实教授为本科生上课不力的学院,年终考核取消学院评优资格。

    第十一条 副教授为本科生授课规定参照本规定执行,由学院(系、部)自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地质大学  

    2017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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