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河北地质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课程考试管理规定

日期:2021-11-02 审核者:管理员

    第一章 考试命题及形式

    第一条  考试命题应以教学大纲为依据,既要重视考核学生对课程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掌握程度,更要注意考核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发挥学生的创新才能,力求把理解、记忆、运用和创新等有机地结合起来,以严谨的科学态度,确定考试范围和难易程度。

    第二条  对我校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主干课和重点建设课程原则上实行教考分离,其他课程有条件的也要实行教考分离。对建成试题(卷)库的课程,要由命题小组负责人从试题()库中抽题;没有试题()库的课程,要加速试题()库建设,同时由教研室主任指定命题教师。考试试卷应由命题负责人、任课教师、教研室主任、课程所在学院(系、部)教学院长共同审定。

    第三条  命题负责人应提供与试题配套的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供阅卷时使用。相关课程教师共同参与阅卷和成绩评定工作。

    第四条  凡使用同一教学大纲、教学时数、教学时间相同的课程应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分,制定统一的评分标准。

    第五条 课程考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不得随意变动,如确需变更的,应经各学院(系、部)领导批准,并做好备案。平时测验时长由任课教师自行确定。

    第六条  任课教师应在课程开始时告知学生本课程评定成绩的方法并根据课程特点,确定考试形式。考试可采用笔试、口试、笔试与口试相结合等形式。笔试可采用闭卷、开卷或论文、设计、报告等形式。

    第七条  凡采用开、闭卷之外的考试形式,应填写《河北地质大学考核形式申请表》由教研室主任和各学院(系、部)主管教学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交各学院(系、部)教学办公室留存。

    第八条  试题质量应执行以下标准:

    (一)考试命题应制定AB两套试题,并同时制定相应的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一套用于结课考试,另一套用于补考或建试题库。AB两套试题的题量、广度、难易程度要相当。AB两套试题重复率不得超过30%,并且近2年内命题内容的重复率应不超过30%

    (二)试题题意应当表达准确、简洁,没有歧义,没有逻辑错误、语法错误和文字错误。注意试题之间的相关性,避免试题之间的相互提示。在试题确定后要进行试做,发现问题应及时修正,确保试题无误。

    (三)闭卷考试,命题应有一定的难度和区分度,可考虑基本题(或称基本得分题)约占60%、综合分析和应用题占30%、难度偏大的试题占10%,避免随意出题,确保命题的客观性。

    (四)开卷考试试题应以考查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为主要目的,应准备足够数量的题目供学生选择。命题时不能出现客观性试题如:名词解释、填空题、选择题、问答题等记忆类型的试题。

    (五)口试应准备足够数量的题目供学生抽签使用,题目应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评分标准应详尽、统一。

    第二章 试卷印制及保管

    第九条  试题确定后经教研室主任审核、各学院(系、部)教学院长审核签字后,由命题负责人将AB两套试卷(连同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的打印稿一份交各院(系、部)教学办公室。各院(系、部)教学办公室负责人随机抽取一套试卷做考试用卷,另一套留存备用。教学办公室负责人应做好登记与保密工作。

    第十条  考试采用的试卷,由命题负责人与学院(系、部)教学办公室负责人当场密封并骑缝签字,确保密封完好。密封后的试卷由命题负责人在考试前5个工作日内送交教务处文印室印刷。

    第十一条  密封试卷由命题负责人与文印室负责人当面交接、当面检查,确定试卷密封完好后,文印室方可接卷,命题负责人填写《河北地质大学试卷印刷申请表》。试卷印刷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和学校有关规定确保试卷保密安全。

    第十二条  文印室应符合试卷印制所要求的保密条件。试卷印制完成后,试题原件妥善保管,不得留存复印件,废卷一律销毁。

    第十三条  命题负责人于课程考试前一工作日,从文印室取走试卷和《河北地质大学监考、巡考人员职责》和《考试情况登记表》,同时将试卷原件送回开课学院(系、部)留存。

    第十四条  文印室应于课程考试前一工作日完成试卷印刷。如因未按时交稿,造成试卷未能按时印出,由开课学院(系、部)负责;如按时交稿未能及时印出,以及印刷质量问题,由文印室负责。

    第十五条  做好试卷安全保密工作。命题负责人应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保密意识,文印室应派专人负责试卷的印刷和管理,开课学院(系、部)要有专人负责试卷保管和分装。在试卷的交接、传递过程中应有严密的交接手续和记录。含有考试试题的试卷、计算机、磁盘、光盘、U盘等载体在课程考试结束之前应严格保密管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试卷内容,如有违反规定的一经查明,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与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评阅后的试卷统一由开课学院(系、部)统一装订、保管,保存期至学生毕业后四年。

    第三章 监考及巡考

    第十七条  监考人员应为我校教职工,原则上每个考场不少于两名监考。监考人员应严格执行考场规则,佩戴监考牌。

    第十八条  课程考试的监考人员一般由开课学院(系、部)安排。监考人员名单由各学院(系、部)集中报送教务处教学运行科。

    第十九条  监考人员应切实履行《河北地质大学监考、巡考人员职责》。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擅离职守,对考场上的违纪作弊行为不加制止或不如实记录、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由相关部门视情节轻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条  巡考人员应为学校各级教学管理人员或部门负责人。每一项考试均应安排巡考人员,每学期集中考试周的巡考人员由学校统一安排,其余考试的巡考人员一般由各学院(系、部)安排,并报教务处教学运行科备案。

    第二十一条  巡考人员应了解当次考试的总体安排和具体要求,熟悉考试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按规定时间到达所巡考的考场,检查监考人员的到位情况。

    第二十二条  巡考人员巡视各考场,督促和协助监考人员严格考场纪律,认真填写《巡考情况登记表》,记录各考场监考人员履行职责、考场执行情况。考试结束后,应将《巡考情况登记表》及时交教务处教学运行科备案。

    第四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十三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考生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有违纪或作弊行为时,监考人员应注意搜集并保留违纪、作弊行为证据(如材料、工具等)。对违纪、作弊行为的情况说明应有两名以上(含)监考人员签字确认。

    对已确认违规考生的处理程序:首先及时收回违规考生的试卷,并在《考试情况登记表》上填写违规行为及方式,让考生确认其违规行为及方式并签名,然后由两名以上(含)监考人员或考试巡视人员签字确认,以此作为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考试结束后及时报教务处学籍科,不得擅自处理。否则,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二十八条  考试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依据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河北地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冀地大〔201713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扰乱考场秩序、考试违纪、作弊的,本场考试课程成绩记录为“无效”,并取消补考机会,但考生可以重修该课程。

    第五章 阅卷及评分

    第三十条  试卷评阅应按如下标准执行:

    (一)试卷评阅一律使用红色签字笔、红色墨水钢笔或红色圆珠笔;

    (二)评卷时用阿拉伯数字记分,记分要准确、工整。卷首成绩登记栏应登记得分;

    (三)评阅过程中要求试卷所有答案应给出正确或错误的明确判断,不得漏判、错判。答案正确的,要在相应地方标出“√”,并标出所给分值。答案错误的,要在相应地方标出“×”;

    (四)分数标注:要求卷面只体现正分(得分)不体现负分(扣分)。对于每个小题的得分,如果小题多,分值低,标准统一,可以只进行答案正确与否批改,不用标出小分,反之则要求标出小分。对于每个大题的得分,要求将所有小题分数汇总,确定无误后将总分标注在大题题头位置,所标位置要求整个试卷尽可能统一。每个大题的成绩要填写在试卷首页成绩登记栏中的相应位置;

    (五)计算分数时,如果各大题和小题的得分有小数时,保留1位小数,合计全卷总分时作四舍五入处理,只保留整数;

    (六)原则上试卷的评阅采用流水作业,参加评阅的教师应在试卷首页成绩登记栏评阅试题成绩下方签字;

    (七)总分或大题得分更改时,应由更改人在改正处签字。

    第三十一条  由若干教师同时开课的公共基础课和学科基础课和其他有条件的课程(如全校性公共选修课),应由教研室指定专人负责,采用集体评卷、分题流水的阅卷方式评定成绩;其他课程也要由教研室指定两名以上(含)的教师共同进行阅卷评分。阅卷教师按规定在试卷上签字,任何人不得将试卷带离阅卷现场。

    第三十二条  考试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或等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评定。

    第三十三条  任课教师要根据课程性质授课方式来决定课程成绩评定的方式。考试成绩以结课考试成绩为主,也可适当参考平时成绩。平时成绩要根据学生平时听课、完成课外作业、实验报告、课堂提问、平时测验等综合评定。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一般不超过30%。同一门课程的平时成绩计算办法要保持统一。

    第三十四条  为了保证考试成绩的严肃性和时效性,各门课程应在考试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阅卷评分、成绩分析和成绩录入。任课教师按教务处统一要求在网上“成绩录入”界面直接打印成绩单及考试成绩分析评价表(均一式四份),并且由任课教师、教研室主任、开课学院(系、部)主管院长逐一签字,一份连同其他材料与试卷装订归档、另外两份由开课学院(系、部)教学办公室和教研室留存。

    第三十五条  考试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动。成绩的管理及变更,应按照《河北地质大学普通本科成绩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成绩分析与试卷档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  任课教师在填写考试成绩分析评价表时应体现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分析成绩分布规律及原因;

    (二)分析试题难度;

    (三)学生掌握情况与教学实施情况;

    (四)对今后教学和命题工作的指导性建议,要求要明确,具有可操作性与针对性。

    第三十七条  试卷归档时,使用学校统一印制的试卷封面进行装订,试卷封面各项要素应填写齐全。

    第三十八条  原则上每科目正常考试试卷封装为一册。如试卷过厚,可以封装为两侧或多册,试卷封面上标明“共几册,第几册”等字样。

    第三十九条 补考试卷可不分班级,每科目装订为一册。如补考学生数量少,也可同一年级的数个科目装订为一册,但同一科目应排列在一起,同一科目中学号小的排列在前。补考试卷封面要填写清楚科目名称,标明补考字样。

    第四十条 试卷封装时,应使用大型订书机(或装订线)在试卷左侧装订线的位置装订。尽量做到棱角分明、整齐美观。

    第四十一条 试卷装订顺序如下:

    (一)试卷封面;

    (二)考试情况登记表;

    (三)考试成绩分析评价表;

    (四)考试成绩登记表。若计平时成绩除装订上述材料外,还应附上平时测试的试卷、作业等原始材料以及平时成绩所占比例等。

    (五)空白试卷;

    (六)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

    (七)按成绩登记表名单顺序整理好的学生答卷。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石家庄经济学院考试管理规定(试行)》、《石家庄经济学院试题质量标准(试行)》废止。


    下一篇

河北地质大学教务处 地址:石家庄市槐安东路136号

电话:0311-87208077 邮编:050051

Copyright @ 2016-2017 http://jwc.hgu.edu.cn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备案:冀ICP备字150026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