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北地质大学学生校内申诉 规定》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程序,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制定《河北地质大学学生校内申诉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地质大学 2016年10月12日 河北地质大学学生校内申诉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分或者处理决定有异议,向学校提出复查请求的行为。申诉范围包括: (一)取消入学资格的; (二)给予退学处理的; (三)给予纪律处分的; (四)认为学校、教职工的其他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生和专科生。 第四条 学生坚持严肃认真、客观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合法、公开、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机构及其职责范围 第五条 学校成立“河北地质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处理学生的申诉。申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依法治校办公室。 第六条 申诉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至2人,由校领导担任;其他委员由监察审计处、教务处、学生处、研究生院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担任。申诉委员会一般由9至15人组成,但应当为单数。 第七条 申诉委员会应坚持有错必纠的原则,保障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正确实施。 申诉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适用本办法的学生申诉; (二)对申诉事项进行复查; (三)做出申诉复查决定; (四)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申诉的提出与受理 第八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分或者处理决定有异议时,应当自收到处分(处理)决定或者公告期满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延误规定期限的,应在障碍因素消失后,说明理由并提出相关证明材料,经申诉委员会核查属实的,可视为申诉时限内提出,作出复查结论的时间,仍以收到书面申诉之日算起。 第九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当向申诉委员会办公室递交《申诉申请书》,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相关证据材料; (四)学校处分或处理决定的复印件; (五)提出申诉的日期; (六)申诉人签名 第十条 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自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一)申诉请求符合本规定的,予以受理;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要求申诉人在3个工作日内补正;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诉人: 1、超过规定的申诉期限的; 2、申诉范围不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 3、申诉材料不齐备且在限期内未补正的; 第四章 申诉复查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诉委员会应当对申诉进行复查。复查一般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申诉委员会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对有关问题进行复查: (一)听取申诉人、作出处分(处理)决定的机关和相关部门及人员意见,要求以上人员作出进一步书面说明或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二)自行组织调查核实; (三)其他必要的调查方式。 调查取证应制作笔录。 第十二条 申诉委员会可根据申诉人请求决定召开听证会。 第十三条 在学生申诉复查过程中,原处分(处理)机关不得自行向申诉人、相关部门或者其他个人收集证据。 第十四条 申诉委员会应召开会议做出复查结论。申诉复查结论须经申诉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五条 申诉委员会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处理或处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规章制度正确,程序合法,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或处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诉委员会认为需要变更原处分(处理)决定的,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1.认定事实错误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规章制度错误的; 3.违反规章制度规定的处理或处分程序的。 第十六条 申诉委员会应当在申诉受理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维持或者变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复查决定,并制作《申诉复查决定书》送达申诉人。 第十七条 申诉人在接到复查决定时,应当在复查决定接收单上签字。申诉人拒绝签字的,由复查决定送达人员记录在案。 无法直接送达学生本人的,按申诉书载明的通迅地址邮寄送达或者在校内予以公告,公告期为5个工作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第十八条 在申诉期内,不停止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执行。下列情况除外: (一)由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申请,经申诉委员会许可的; (二)申诉委员会认为应当停止执行的。 第十九条 申诉人对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河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条 在申诉复查决定作出之前,申诉人可以向申诉委员会书面申请撤回申诉请求。 第五章 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二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担当。 第二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向申诉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四条 申诉学生、其它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应当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五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六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二)申诉学生就事实、理由、证据或者依据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三)学校作出原处理决定的相关部门和人员就事实、理由、证据或者依据进行答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就有关证据进行质证,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经听证主持人允许,申诉学生可以与作出原处理决定的相关部门人员就事实和处理依据进行辩论; (六)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七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 听证笔录应当由申诉的学生和参加听证的相关部门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八条 听证结束后,申诉委员会根据听证情况作出复查决定。 第二十九条 学生申请听证,申诉委员会告知其听证的时间、地点后,该学生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视为撤回听证。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石家庄经济学院学生校内申诉规定》(石经院[2005]90号)文件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