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地大教务处〔2023〕号
各学院(部):
根据学校工作安排,现对2023届毕业生学位授予工作安排如下:
根据《河北地质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冀地大〔2017〕200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位授予条件,对其本科毕业生逐一审核其政治思想表现、学习成绩、平均学分绩点和毕业鉴定等材料,提出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学生人选,并提交教务处复审。
请各学院(部)按照《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并按照《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授予学士学位条件审核学生,审核务必细致认真。学院(部)将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学生人选名单(excel表见附件1)于2023年5月31日前报学籍科。
教务处
2023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