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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17-08-30 审核者:管理员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的管理,进一步推动我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与建设,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是指河北省教育主管部门在构建全省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过程中批准立项的教学改革项目。它是促进高等教育科学发展,深化高校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而实施的一项教学常规管理制度,是全省高校教学质量外部保障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第三条  省教育厅对全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进行综合管理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高等学校要把教学改革研究纳入本校教学工作整体规划,把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的组织、指导、管理工作纳入本校教学科研日常工作,为教学改革创造良好的条件,并对教学改革成绩突出的人员予以表彰奖励。

    二 、申报与立项

    第五条  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主要范围是高等教育办学思想的研究,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改革以及教学管理改革的研究与实践等。项目分重大项目、重点项目、支持项目、指导项目四类。其中,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是适应时代要求,具有领先理念,采用现代科研手段,在培养创新人才方面影响面广,推广价值大,社会效益好,有一定深度和难度的攻关研究项目。

    第六条  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每2年申报一次,申报时间一般在当年四月份。自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指南发布之日起受理各高校的申报,受理期限为一个月。高校申报立项项目时,应确保教学第一线教师申报的课题比例占申报额的60%以上。

    第七条  省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在学校教改项目基础上择优建设。申请立项的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1.对河北省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具有一定的理论指导意义和实践运用价值;

    2.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对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具有较大的作用;

    3.能为教育行政部门决策提供理论依据和科学论证;

    4.能取得较好的预期效益,研究成果具有实际应用、推广价值;

    5.项目论证充分,目标明确,研究计划可行,研究方法科学,经费预算、人员组成合理,具备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各项基本条件;

    6.为了体现教学改革项目的应用性特点,发挥项目对促进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的实际作用,研究时间一般应在一年以上。

    研究时间一般从批准立项的年份开始起算。

    第八条  为了保证项目的水平和质量,申请人一般应是承担过校级以上项目、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他人员须有两名相关专业副高职称以上人员推荐,推荐函包括课题的选题价值、队伍情况、研究基础、条件保障、成果预测等内容。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主持人仅限一人,参研人员一般在6人以内(含主持人)。

    承担有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的,其承担的教改项目完成结项后,方可申报下一轮次的项目。项目主持人不得同时申请两个及两个以上项目。

    第九条  各高等学校根据教改项目的性质、目标和本校的实际,对申报项目通过科学、合理的组织方式和初评程序进行初审,确保推荐质量,并按照规定的要求上报省教育厅。

    第十条  省教育厅聘请省内高等教育学科及其他相关专业学科的专家,对各类项目分组评审,初选出立项项目并提出立项意见。

    第十一条  省教育厅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形成立项意见和研究经费分配方案,报厅领导审批并公示后公布立项项目。

    三、过程管理

    第十二条  省教育厅高教处是全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的管理部门,负责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各高等学校应明确具体管理部门并配备专职人员。

    第十三条  实行资助项目开题报告制度。填报《河北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开题报告书》,主要就项目研究的目标、思路、内容与方法以及研究计划等进行报告。具体操作办法授权学校项目管理部门制定。

    自筹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  建立项目中期报告制度。自获准立项之日起、满一年时,课题主持人应向学校项目管理部门提交年度研究报告,并填写《河北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中期报告书》,其内容可作为项目经费使用、项目结项鉴定的依据之一。

    各校应将实施项目中期报告制度作为帮助和督促项目组实施研究计划、安排经费、完成研究任务、达到研究目标的主要措施。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高校要加强对项目的管理、指导和督促检查。必要时,项目管理部门可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研究进度,项目组成员参加研究的情况,已经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经费使用情况等。

    第十六条  项目进行中需对研究计划、主要人员作重大调整、变更或有其它重大变化的,由项目主持人提出申请,并填写《河北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调整申报表》,所在单位签署明确意见后,报省教育厅高教处批准。项目主持人不能履行研究职责的,所在高校应采取措施保证研究工作继续进行,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省教育厅高教处。

    项目建设周期一般为两年。特殊情况经教育厅审核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原则上不超过3年。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教育厅给予经费资助,学校至少按1∶1的比例配套,指导项目由申报学校给予经费支持,保证项目顺利完成。

    四、结项鉴定

    第十七条  实行研究成果实践应用与检验制度。其中,理论性项目研究成果的实际应用时间一般应在半年以上;实践性项目研究成果的实际应用时间一般应在一年以上。

    项目研究成果实际应用时间的计算,理论性项目从该成果合法发表或在合法的学术组织正式采用、交流之日起算;实践性项目从研究成果被院系、学校、行业协会、非政府组织、政府机关或其它学术组织正式采用、交流之日算起。

    第十八条  完成项目任务后,项目主持人根据项目申报书设定的研究计划、研究目标及研究任务的实际完成情况,向学校提出结项鉴定申请;学校再根据实际情况向我厅提出集中结项的工作计划。省教育厅不直接受理项目主持人的结项鉴定申请。

    项目主持人申请结项鉴定时应提供以下材料:《河北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申报书》复印件、结项报告书、《河北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结项鉴定表》、成果附件等。

    第十九条  为了确保结项质量和专家评审意见客观、公正,结项鉴定方式一般为会议鉴定。项目组需陈述、答辩。鉴定意见由我厅聘请或授权高校聘请35名专家(专家组长由校外专家担任)集体评定、签署。结项鉴定费用由所在学校或项目组负责。

    第二十条  项目成果通过鉴定后,由省教育厅负责验收工作。验收合格的,颁发统一印制的《河北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结项证书》。

    对初次评审不能通过鉴定结项的项目,可暂缓结项,待提交相应成果、完善材料、符合条件通过鉴定后再办理结项手续。

    第二十一条  每所高校每轮组织结项鉴定的次数一般为两次(每轮次的第二年上半年一次,下半年一次)。

    第二十二条  实行项目研究和专家结项鉴定警示制度。建设期内,无故不能完成研究任务或自行中止的项目,按规定予以撤销,追回已拨经费,所在学校下次申请教改项目时申报限额予以核减。对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项目承担人员及不负责任的项目鉴定人员,将给予警示。

    五、成果应用推广

    第二十三条  对推动教学改革与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具有重要作用并可能产生重大社会效益的应用研究,项目主持人、承担高校应向其他高校和社会组织推荐,促使项目发挥效益。

    第二十四条  对深化高教改革,提高高校教育教学质量有重要意义的项目成果,高校应采取各种措施加以宣传和推广。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和省教学成果奖励。

    第二十五条  省教育厅不定期对通过结项鉴定的教学改革课题成果进行汇编,并召开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成果报告会,及时发布研究成果信息,开展学术交流,促进优秀教学改革成果的传播与运用。

    第二十六条  立项项目,其研究成果(论著、论文等)公开出版(发表)时,须在醒目位置注明(标明)项目类型。

    六、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八条  我厅以前发布的教改项目管理规章文件中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各高等学校根据本办法制定本校相应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河北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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