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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地质大学学生解除处分程序及所需材料说明

日期:2019-11-05 审核者:管理员

    一、 学生解除处分程序

    根据《河北地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冀地大2017139号):

    第四十二条 解除处分程序:

    (一)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满后,写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河北地质大学申请解除处分审批表》向所在学院提出解除处分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二)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解除,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班级民主评议、由学生所在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研究并做出决定,报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审定;

    (三)学校做出解除违纪学生处分决定,出具解除处分决定书。解除处分决定书由学校送达学生本人。

    二、 学生解除处分所需提交材料

    根据《河北地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冀地大2017139号),申请解除处分的学生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 基本材料

    1.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的对所犯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过程的计划。(手写书面材料,要求认识深刻,计划明确、得当)

    2. 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至少每两个月一份思想和日常表现总结汇报。(手写书面材料,要求体现思想意识与日常表现)

    3. 申请解除处分书面申请(手写书面材料,要求符合申请书的应用文格式,态度诚恳,申请理由清晰、充分)

    4. 《河北地质大学申请解除处分审批表》(可到教务处网站下载,按表格项目如实填写后本人签名,辅导员签名,学院意见及领导签名)

    5. 学院解除学生处分意见。(学院签字盖章)

    (二) 选择性提交材料(至少提交下列材料之一)

    1. 综合测评成绩进步证明材料。(如处分前与处分后的成绩单显示的绩点、班级学习排名等可证明成绩进步的材料)

    2. 受到学院或学校的通报表扬证明材料。

    3. 因热心公益或集体活动受到校级或校级以上表彰的证明材料。

    4. 在就业、创业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证明材料。

    5. 其他为学校、学院建设与发展做出较大贡献或为学校、学院赢得较高荣誉经学校、学院核实认可的证明材料。

    附:学生解除处分条件

    《河北地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冀地大2017139号)

    第四十条 解除处分的条件:

    (一)申请解除处分的基本条件:

    1.受处分学生在收到违纪处分决定书后,应对所犯错误的认识和改正错误的过程计划写出书面材料报所在学院;

    2.在处分期内态度端正、真诚悔改,在思想、学习、生活、日常活动中表现良好;

    3.在处分期内每两个月认真撰写思想和日常表现总结并主动向辅导员汇报。

    (二)申请解除处分在满足基本条件的同时,仍需满足下列具体条件之一:

    1.综合测评成绩有一定进步的;

    2.受到学校或学院通报表扬的;

    3.热心集体事务和公益活动,表现突出,受到校级(含校级)以上表彰的;

    4.在就业、创业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

    5.其他为学校、学院建设与发展做出较大贡献或为学校、学院赢得较高荣誉经学校、学院核实认可的。

    第四十一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解除处分:

    1.违反法律、法规,并受到相关部门处罚的;

    2.策划、煽动、组织、参与群体恶性事件的;

    3.受处分或解除处分后再次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

    4.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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