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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1-2024届普通本科毕业学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中平均学分绩点要求的通知

日期:2021-03-15 审核者:管理员

    各学院(系、部)

    根据《第二届学位评定委员会2021年第一次全体会议纪要》(学位评定委员会纪要第1号)中的议定事项,现就2021-2024届普通本科毕业学生学位授予条件中平均学分绩点的最新要求通知如下:

    根据《河北地质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冀地大[2017]200号)第九条第二款相关规定,普通本科学生“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1.8”和“核心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是授予学士学位的必要条件。因其中“学位课程”概念尚需明确界定,且新版实施细则发布时间晚于2017级学生入学时间,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认真审议并举手表决通过,2021届普通本科毕业生暂不执行“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1.8”和“核心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的要求;202220232024届普通本科毕业生暂不执行“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1.8”的要求,但需要考查“核心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的条件。


    教务处

    202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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